大道之行:法院有憲制責任

人大主動釋法,選擇在游梁宣誓案尚待審結期間,引起的巨大政治震盪,至今仍能感覺得到。游蕙禎與梁頌恆兩次敗訴,即使上訴至終審庭,也難望改變「出局」的命運,對立法會非建制陣營而言,其在議會的議席被削減,後果亦相當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非建制陣營原先以為游梁不服輸必會上訴直至終院,訴訟時間曠日持久,少則一年半載,長則兩至三年,在立法會議席的爭持上,或仍有回旋空間。

上訴庭的迅速審結打破了這個幻覺。很明顯,人大釋法改變了法院的整個審判進程。釋法帶來的壓力,教法院不敢怠慢,在基於觸及憲制性問題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考量下,法院有責任調動必要的司法資源,認真嚴肅地從快處理案件,相信一旦案件成功上訴至終審庭,有關的審訊也不會拖延。

釋法意外地令立法會的地位及尊嚴受到史無前例的挑戰,實非始料所及。游梁一案的辯方從一開始即強調在「三權分立」的大原則下,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的「家事」。上訴庭頒下的判詞予以反駁,直指《基本法》擁有最高法律地位,並凌駕立法會,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議員須「依法宣誓」,屬於憲制規定,並非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尤為重要的是,判詞指出,普通法之下的「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都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

法院在執行《基本法》及有關本港法例賦予法院權力的領域,其權威性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