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於一二年間五度在政府總部非法廣播,其台長曾健成及成員潘達強被指違反廣播條例,而遭票控,分別被判罰款二千一百元及四千元,兩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駁回。兩人昨向高院申請許可證明書,容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法官最終批准他們就「《電訊條例》第廿三條中,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等」之條文是否合憲的爭拗,交由終院作出裁斷。
上訴人包括曾健成(阿牛)及潘達強,潘昨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陳詞。無律師代表的曾健成自行陳詞指,早在○八年,曾審理民間電台案的裁判官游德康,已裁定電訊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但同日律政司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游官命令,案件拖拉至今,條例的憲制問題仍未解決。
曾又指,現時大氣電波的廣播一直被箝制,市民沒有足夠廣播平台,發牌與否全由一人決定,即特首連同行政會議,情況就如王維基申請電視牌照終被否決一樣,曾認為現時發牌制度不合理,認為要將發牌制度的問題帶上終院,以解決相關條例的合憲性問題。
案件編號:HCMA 3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