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刊登誹謗新聞敗訴 被判需向東方登啟事道歉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去年九月入稟台灣法院控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滿對方報道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不法侵害東方聲譽,所以入稟申索損害賠償。東方認為有關報道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評論或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昨日一審裁定東方勝訴,被告須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以及支付部分訟費。

不法侵害東方名聲

東方非常重視今次事件,去年九月正式向《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的註冊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入稟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容指被告於去年七月十五日晚上八時二十分,報道東方轄下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作出報道前亦沒有向東方查證以釐清事實真相,東方認為內容沒有事實根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及東方之名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昨日裁定原告東方申索勝訴,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須在《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刊登廿四小時道歉啟事,並且要支付部分訟費。

《臺灣時報》早前已登道歉啟事

而台北地院亦剛在七月十四日處理同類型案件,同樣裁定東方申索勝訴,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十月二十六日刊登,並以「道歉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對東方帶有「嚴重貶義及誹謗性質」,是「未經查證,而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並且嚴重損害東方的形象、名譽及商業利益,特此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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