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的士司機被指在駕駛期間涉嫌露械,鄰座女乘客赫見他「陰莖擺咗出嚟」雖然花容失色,但仍處變不驚,偷偷用手機拍下罪證及車牌,疑「露鳥」的司機因而惹上官非,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昨於觀塘法院受審被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則道出另一版本,指生癬的被告因搔癢,令短褲褪下,事主才誤把「安全帶」當成陽具。由於案中爭議在於事主是否看到被告的陽具,庭上因此大談被告陽具的長度和顏色,事主堅定地表示被告陽具的顏色,較該條深色短褲更深色,令裁判官一度感疑惑。案件押後至下月七日裁決。
四十歲被告李國成被控在今年七月五日,在其司機位上露出陽具。任職護士的四十歲女事主供稱,當晚她與同事等共五人,於觀塘乘搭被告的士往土瓜灣,她坐在司機旁。的士駛至坪石邨時,她目睹被告的短褲褪下,「陰莖擺咗出嚟」擱在褲面。她用手機偷拍,但因角度問題,未能拍到被告陽具。抵達目的地時,與同事「夾齊頭數」六十二元車資放在座位,之後下車報警。
辯方盤問她時則指,被告因生癬而搔癢,其短褲因此褪下,而事主看到並非被告陽具,是安全帶和褲頭等物。裁判官問事主,被告的陽具和短褲比較「邊個深色」,任護士逾十年的事主肯定表示陽具顏色較深,並解釋其工作包括清潔病人下體,「做咗咁多年,無理由唔識分!」
而在辯方在庭上呈上被告當時所穿短褲期間,發生小插曲,當辯方準備拆開包着短褲的證物袋時,裁判官緊張指示:「唔該戴手套!」又查問:「有無洗過(架)?」辯方向被告了解後,被告表示:「着住落警署。」而裁判官、事主和轉送證物的保安,驗證短褲時均戴上口罩和手套。
辯方續指出,被告當時的短褲褪得很低,不足以把其十厘米長的陽具擱在褲面上,事主則解釋她看到的陽具長度只屬約數,此時裁判官亦指:「你覺得證人拎把尺度過?」 辯方又質疑,事主是否看到被告「耍弄」陽具,事主解釋當時看到被告的右手郁動,以女性角度感覺對方是在「耍弄」中,因此她在第一份口供以此形容,惟事後她已澄清沒有看清楚,更向辯方律師反問,「你會唔會擺條陰莖出嚟?」
案件編號:KTCC 41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