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重建局在二○一一年收回旺角「波鞋街」地段重建,其中一個被收地舖的業主認為政府賠償五千三百多萬元屬太低,前年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評定賠償金額。案件在今年中審訊後,審裁官昨裁定,政府要為該個面積三百一十多平方呎的舖位,向業主賠償九千七百多萬元,即平均每方呎賠償額逾卅一萬元。
涉案舖位是花園街七十八號A2號舖,毗鄰奶路臣街,面積廿九點一六平方米(約三百一十三平方呎)。案件申請人雪倫有限公司於九七年中購入該舖,在收地前將之租予體育用品店,月租十五萬五千元。市建局○七年公布收回花園街、奶路臣街和洗衣街三街交界、面積二萬六千五百平方呎的地段重建,該舖所在的六層高舊樓亦在收購之列。至一一年五月政府正式將土地收回,現時地段的重建工程已接近完成。
政府在收地時,已向申請人賠償五千三百四十八萬五千元,申請人雖然接收,但表明保留向法庭興訟的權利。之後雙方繼續討價還價,至一四年申請人終向土審處提出評定要求。
審裁官在判詞提到,政府一方在審訊期間提出,涉案的A2號舖只是一開四「劏舖」的其中一間,曾被非法改動,故不符《土地收回條例》規定可獲償的資格。不過審裁官認為,該舖位是循正當買賣得來,業權份數已清楚登記在土地註冊處,指政府一方認為完整舖位可獲賠償,「劏舖」不用賠的說法,不但違反法例向失去土地的業主賠償的本意,而且荒謬,審裁官對政府此立場表示驚訝。
審裁官續指出,涉案舖位位於旺角最繁盛地段,在參考雙方估值專家的報告,以及比較附近亞皆老街、通菜街相類舖位估值後,裁定該舖位價值應為九千七百卅六萬五千元,政府應向申請人支付此數。換言之,政府要再向申請人支付四千三百多萬元。
案件編號:LDLR 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