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無限期押後
案件昨於高院聆案官法庭提訊,聆案官質疑東亞並非詐騙的直接受害者,未必能以受害者自居及以詐騙作訴因追討賠償。聆案官因此下令將案無限期押後,待東亞作出修正才恢復。
本案原告東亞銀行有公司,被告依次是明志流、李淑貞及李樹鴻(譯音)。明志流前年在高院承認挪用七名客戶共約六千五百萬港元存款,因十一項盜竊及八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禁十年。原告除在入稟狀就明志流的詐騙行為索償外,亦指出明與李淑貞為原告前僱員,兩人在九七年將荃灣麗城花園單位按給原告,讓三名被告取得四百四十八萬元貸款,截至入稟時仍欠一百五十二萬元未還。
案件編號:HCA 254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