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行為不是一個狹義上的消極行為,至少是決定了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撥歸澳門特區,同時不給予承批人任何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終審法院亦認為,有關批示不會對保利達洋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保利達洋行可與行政當局協議或在司法訴訟中一旦勝訴後通過賠償彌補損失,並強調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損失難以計算。
終審法院續稱,有關對「眾預約買受人」所造成的損失,亦不應由保利達洋行在案中提出維護,因為屬於第三者的切身利益,自主並獨立於保利達洋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