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品酒活動在港盛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法例,任何人在沒有持酒牌的處所買酒及在場內飲酒,即屬違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款二千元。而針對領有酒牌或臨時酒牌的酒商,即使酒商領取相關牌照,但如沒有按照酒牌條款買賣,均有機會被視為無牌售酒,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入獄兩年。
陸稱,如酒牌條款列明,在指定地方購買瓶裝酒後,不可以在場內開啟飲用,酒商仍然為顧客提供開瓶服務,或提供開瓶器具,均有機會觸犯協助或容許他人犯罪,可被予以起訴或懲罰,形同無牌售酒。而飲用的人士,亦有機會因而干犯其他罪行。不過,若酒牌沒有列明相關條款,只作使用場地規則,則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