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位於灣仔海港中心十八樓的津巴布韋駐港總領事館,被指拖欠業主租金和雜費合共逾六十二萬元,遭業主入稟高院要求收樓和追討欠租。
原告施福建業有限公司,被告津巴布韋駐港總領事館。入稟狀指,被告於一三年三月與原告簽訂為期三年的租約,以每月九萬多元租用涉案物業,雙方於今年四月再簽另一份為期三年的租約,每月租金調升至十萬餘元。入稟狀續指,被告於今年三月開始拖欠租金和雜費,在扣除約三十五萬元租約訂金後,被告仍欠原告逾六十二萬元。原告要求高院頒發收樓令,並向被告追討欠租和繼續佔用涉案物業的費用。
案件編號:HCA 272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