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前處長 受賄囚12年半

【本報訊】 澳門初級法院昨日宣判,涉嫌受賄的澳門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被判監禁十二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六千澳門元。法官宣判時指,盧毅華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多次干預評標判給,收受巨大賄款,分享瓜分不法行為中經濟利益,損害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行為具有掠奪性。

另五被告同罪成入獄

案中其餘五名被告亦罪成,交通事務局前技術輔導員潘毅判囚七年九個月,商人陳枝彪及其妻陳妍霜分別判囚六年三個月和四年六個月;而商人梁潤輝被判囚四年,商人殷和順則判囚四年三個月。

法院又判處充公盧毅華和潘毅合共一千零五十多萬澳門元賄款,以及需支付以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同等金額。而盧毅華、潘毅、陳枝彪和梁潤輝所獲經濟利益共五百萬澳門元亦需充公。盧毅華被控與潘毅合謀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於二○一二年至一五年間協助三家管理公司非法取得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

初級法院在判詞中指,證實盧毅華觸犯四十二項受賄罪、十項違反保密罪、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一項清洗黑錢罪、兩項濫用職權罪、兩項財產申報虛假聲明罪,及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合議庭不認為盧毅華屬連續犯,故多罪合併作單一刑期十二年六個月。

初級法院又指,盧毅華與其他被告分工合作,以公務職位干預判給結果,分享不法行為中的經濟利益,又將交通事務局巡查行動洩密,並透過匯款到內地購買不動產、支付情婦生活費和賭博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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