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爭奪租置屋 父母女婿反目

卅多歲女子與丈夫在三年前購入黃大仙下邨一公屋單位後,與女方父母同住,惟雙方同住不滿一年便發生問題。女兒指稱父母不理她患有氣管病,長期在家燒香,又常邀朋友回家打麻雀,兼在深宵時分開大電視機的聲浪,令女兒及女婿不能休息,兩人被「變相迫遷」以致需外出租屋住。女兒女婿昨入稟區域法院民事控告父母,除索廿多萬元外出居住的租金損失外,並要父母交回單位。父母一方受訪時則道出另一版本,指或與女兒因錢銀瓜葛而生嫌隙。

原告是女兒黃佩玲及其丈夫梁家輝,被告是黃的父母黃志強及彭偉珍。入稟狀指原告夫婦於○七年結婚,一三年二月原告向房委會購入案中的黃大仙下邨某單位,原告因在外已有租住的單位,並未即時搬入,而兩名被告則已在該單位居住。原告在同年八月搬進與兩被告居住,兩被告於一四年九月向房委會刪除二人在該單位的戶籍。

稱促改用電子香 反遭責罵

原告指在一四年九月中開始,便受到兩名被告的「變相迫遷」,包括被告明知女兒有心臟及氣管毛病,仍長期在單位內燒香。原告雖然多次要求被告改用電子香燭,卻反遭責罵。被告又長期邀請朋友回家打麻雀,及在深夜開大電視機聲浪,令原告夫婦不能安睡,最終要在外租屋住。原告由去年四月起,多次發信要求兩被告遷出但不果,故興訟要求兩被告將單位交吉及作出賠償。

兩被告現仍住在黃大仙單位,黃志強昨受訪時道出另一版本,他表示育有五名女兒,興訟者是從事保險的第三女,他指與三女一直相安無事,亦會一同旅行。該單位是七至八人的公屋,一直由三代同堂住到眾女兒結婚遷出,三女在該單位亦住了「十幾廿年」,一直知道父母的燒香及打麻雀習慣。

父指女因錢銀瓜葛生嫌隙

黃指三女在一三年提出購買該單位,他當時以為三女購入單位會與兩老同住,遂簽名刪戶籍讓她以七十萬元購買。三女又提出每月給兩老五千元作煮飯費,惟實際只給三千元,聲稱兩千元是兩老要給的租金,黃因而感氣憤,「我養佢嗰十幾廿年係咪要計啊?」認為可能因此生嫌隙。黃又指遭女兒控告感氣憤,考慮與她脫離父女關係,並表示會徵詢法律意見,決定與女兒「企硬」。至於原告一方則未能聯絡上。

案件編號:DCCC 487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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