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與乘客爭吵遭解僱 官:城巴誤解法例

【本報訊】任職城巴司機近十七年的區達民,今年四月因去洗手間而遲了三分鐘開車,期間不獲男乘客體恤,雙方發生口角,事後被城巴以不必要地離開駕駛位與乘客爭吵,遭即時解僱。區不滿城巴拒絕向他發放相等於十七萬四千多元的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並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訴。當日負責下解僱決定的城巴優質服務經理鄭志忠,昨午在勞資審裁處庭上作供時承認,從網上影片看到區違紀嚴重,故在未有考慮過往工作紀錄後,及據他認知的法例上作出決定,「只有一個情況下,即司機幫輪椅乘客放上落輪椅板,才可以在毋須熄掉引擎下離開司機位」,但審裁官陳炳宙指其理解錯誤,因法例列明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離開司機位,才算犯罪。案件今早續審。

城巴經理:乘客永遠是對的

鄭志忠昨日多次以「嚴重違紀」解釋即時解僱區的原因,但陳官指出,網上影片只能反映事件中段,不能顯示上文下理,陳官質問鄭:「點解唔問之前發生咩事?」鄭稱「乘客永遠是對的」,又說據他所知,區離開座位導致無人看管車輛是違反法例。不過,陳官駁斥鄭對法例有錯誤了解,反問說「離開座位等同無人看管車輛?」陳官又引述城巴員工守則,如員工有絕劣服務態度或因疏忽而導致交通意外,後果為暫時停發或部分停發津貼,換言之,罰則遠輕於即時解僱,陳反問鄭「離開座位會嚴重過導致交通意外?」鄭回應說:「係!」

至於另一名城巴鄧經理亦上庭作供,她指城巴以僱傭條例第九條中,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不相符,及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中的不得無禮貌及離開司機座位擅離職守作基礎,即時解僱區。陳官在同時審閱城巴工作守則後認為,僱傭條例的即時解僱有條件限制,並非如城巴工作守則所指,所有行為不當均可解僱員工,陳質疑當日下解僱決定的人士是否理解出錯,鄧回應指「相信無」。鄧又在陳官查問後才指出,區過往有七宗遭紀律處分的個案,不過陳官細看城巴紀錄後,認為部分個案紀錄已列明存有疑點,不再探究,故部分個案並不能說明區真正犯錯。

區達民要求取回共十七萬多元的金額,扣除強積金對沖,如勝訴有機會取回約四萬二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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