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歲女文員吳麗英在去年三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被指用胸部襲警罪成,判囚三個半月。吳與同案另外三名涉及襲警及阻差罪成的男被告上月提出上訴,雖然未能推翻定罪,但獲得減刑。高院法官為四人索取報告後,昨改判吳及另一男被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案中十五歲少年被告及吳的男友則被判十二個月感化令。報告顯示,案中少年被告守法意識薄弱,而另外三名已成年的被告則承認自己衝動鹵莽、不顧後果而犯案。
四名獲減刑的人士依次是十五歲男學生、恒生管理學院學生鄺振駹(廿一歲)、鄺的女友吳麗英(卅一歲)及城大畢業生潘子行(廿三歲)。控方案情指當時十五歲男生向一名總督察施襲,鄺阻礙總督察拘捕男生,期間吳以胸撞總督察並叫非禮,之後總督察墮地,遭人腳踢,潘則阻礙一名上前增援的警長,協助踢人者逃去。感化官在四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均正面評價四人背景與品格,但指十五歲少年被告守法意識薄弱。
其餘三人則向感化官承認自己衝動鹵莽、不顧後果而犯案。法官遂遵照報告建議,判少年被告及鄺感化,又判吳及潘社會服務令。但法官對少年被告與鄺的感化令訂下附帶條件。
就少年被告,如感化官指示不與個別人士或組織接觸,他便必須遵從,亦要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活動。鄺振駹則要與感化官保持有規律聯絡,並要就居住地方及讀書就業等問題聽從感化官指示。
鄺與吳在判刑後一同離開法院。鄺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感謝法庭給予機會。吳表示案件發生以來有感到困擾,而現在感覺比之前輕鬆。
當被問到日後會否繼續出席同類活動時,鄺表示會以守法為大前提,但是他指在「合情合理合法」之下,關心社會事項是公民責任。至於會否對所作之事後悔,他們均表示「過咗去就唔好再講」。
案件編號:HCMA 4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