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不派傳票或涉妨礙司法公正

【本報訊】警員自把自為不將法庭批出的傳票送遞給證人,被裁判官批評不依制度辦事,裁判官甚至提到「告唔告」涉事警員。綜合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而言,執法人員「應該要派(傳票)而唔派」,有可能牽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妨礙司法公正,而一旦法庭認為需要跟進,不會直接進行檢控,而是下令把案件轉交其他執法機關跟進調查、另案處理。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稱,是否傳召一名證人,一般而言是由控方決定,再向法院申請傳票,法庭一旦批出傳票,就會由警方負責把傳票送遞予有關證人。

法律界:不屬藐視法庭

陸續稱,傳票由法官簽署,因此法庭會期望傳票送到證人手中,假若最終無法找到證人、或證人如因生病等理由無法出庭,則按程序需申請把傳票取消,警方正常不能自行決定不作派遞。至於事件是否藐視法庭,陸就指,除非牽涉「違抗一個法庭命令」,假設一個證人收到傳票之後不出席聆訊,就可能牽涉藐視法庭,但不送遞傳票則屬「冇做應做之事」,相信不涉及藐視法庭。

另一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就指,一般而言,控方是依賴證人的舉證以令被告被定罪,沒有向證人送遞出庭的傳票,則足以令案件無法繼續進行,同類「做漏嘢」的情況比較少見。梁指,現時不太理解裁判官所指牽涉哪罪,估計有可能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妨礙司法公正,但同樣地,由於送遞傳票此過程本身,不是法庭「命令」,認為不屬於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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