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港鐵乘客因為「攜帶了不該攜帶的物品」、「拒絕出示身份證」加上毫無悔意,被法庭判決罰款二千大元。這宗案件本來不值一提,但由於被告屬於反對派其中一個政治組織的頭目,案件就變成港鐵「政治打壓」及「欺壓小市民」,彷彿政客的屁股不能摸,享有違法而不受處罰的特權。
港鐵對乘客攜帶行李的重量、體積等作出限定,這是為乘客的整體利益着想,案中被告攜帶三根膠棍的長度超出港鐵限定三十厘米,明顯違法,被定罪可謂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但被告不是吸取教訓,反而辯稱只要是日用品及不對別人構成滋擾,就應該允許帶入車廂。果真如此,水客攜帶的都是日用品,是否超標都不必檢控?港府規定只能攜帶兩罐奶粉出鏡,豈不是惡法?
被告還質疑港鐵作為年賺逾百億元的大公司,不是將錢用來改善服務質素,而是延請律師控告市民,這不僅偷換概念,更是強辭奪理。港鐵年年加價,為富不仁,的確令人憤怒,但這不代表港鐵被剝奪了維護制度的權力。如果港鐵職員眼見有乘客不守規矩而坐視不理,這才是破壞法治。
至於被告強調香港沒有民主,所以不服判決,更是令人發噱。港英時代香港比現在更沒有民主,是否當年的判決全部不公?所有被告都是冤枉?
香港政客大都是這副嘴臉,律人寬己,雙重標準,符合自己利益時就高唱法治,法律對自己不利時就高喊「政治打壓」;別人犯法應該嚴懲,自己違法則是違法達義,這一幕在社會上早已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