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棉紗大王」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在○四年,跟當時仍未離婚的妻子楊福娥以及兩名女兒陳慧芳及陳慧慧達成分產協議,將名下位於美國、倫敦及香港的大批物業分給三母女。但分配方法是先將各估值四十五億元的資產分予兩女,兩女再將其中值十五億元的資產交予母親。惟楊福娥接收陳慧慧十五億元後,發現對方所得物業的估值,早已升至近九十億元,故應分給她卅億元,因為丈夫原意是三母女所得財產均等。楊指陳慧慧沒有老實向她交代資產最新估值,令她少收十五億元實為不公,遂在一○年興訟控告陳慧慧,要求推翻當年的帳目安排,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原告楊福娥,被告是其次女陳慧慧。原告的開案陳詞指,陳廷驊自○三年起多次跟妻女商討分產安排,被告最終分得倫敦及包括三個香港山頂的物業,美國物業則歸長女陳慧芳所有。
原告強調,每份建議書中,縱然分產數額時有改變,無論是每人廿一億元或四十五億元,始終三母女所得財產都是均等。到○四年三月,陳廷驊再次更新安排,從一份看來是南豐高層按陳廷驊指示所寫便條可見:「現在董事長決定,慧芳、慧慧每人分四十五億,但每人要分十五億畀陳太,兩女要寫字條答應畀十五億陳太」。
到同年八月廿四日一家人簽署相關的建議書:「之前三母女每人四十五億資產的安排取消,陳太、慧慧及慧芳每人三十億港元。分配方法:慧慧、慧芳每人四十五億港元資產,每人會將十五億港元資產送給陳太」。此迂迴分產是為避開遺產稅風險。
原告指四十五億元是○三年沙士期間的資產估值,在簽署建議書當天,被告分得的物業已升值至八十九億元。原告認為陳廷驊的原意,是兩女要從其所分資產中,各分出三分一交予母親,故被告實際支付給原告的金額應為近卅億元。惟當時被告只問母親「要十五億元現金或是值十五億元資產」,但從未披露被告所分得的資產估值已遠超四十五億元。
原告直指,陳廷驊為維護家庭和諧才作分產安排,基於家人互信,母親信任女兒會對她坦白公平,她取錢後也將其中八億元回贈被告及其三名子女。但被告現竟說那些是父親的餽贈,被告無責任一定要跟從父親吩咐。
被告一方今始作陳詞,陳慧慧未有到庭,但其男友、即南豐集團副主席司徒啟瑞則有到庭旁聽,並於聆訊後跟被告律師團隊開會。
案件編號:HCA 173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