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遭駁回黃之鋒三人維持原判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前年九月廿六日,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展開佔領運動序幕,三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不服刑期,昨要求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覆核判刑,改判三人即時監禁。張官聽畢陳詞後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辯方今堂訟費。

分判社服令及緩刑

黃之鋒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八十小時社服令;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服令;周永康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監三周但緩刑一年。周昨在庭外透露,他已獲批英國簽證,將於今日飛往英國修讀碩士。

律政司一方昨陳詞指,案發時三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共逾一百人;三人有計劃、有預謀地犯案,但張官側重了他們犯案的動機去量刑。三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並無悔意,而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要真誠悔意,故判監是唯一選擇。

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指出,各被告尊重法庭裁決,無就刑期提上訴,也願意承擔刑罰,算是有悔意。代表周永康的律師指,律政司的覆核理據「顛倒法理、頗為荒誕」;律師又指周永康早前自辯,已稱對當日受傷的保安員感到悔意,周向感化官表示無悔為香港社會付出,亦不代表周無悔意。

張官判決指,三人年輕初犯,過往的非法集結案件,法庭亦曾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律政司援引的案例涉及三合會和非常暴力,實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張官又指判刑時已小心考慮案情、被告背景、犯罪行為、後果和動機,以及他們的悔意,故駁回律政司上訴。

案件編號:ESCC 27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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