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眉冷看:參與不等於干預選舉

在新一屆的立法會選舉中,香港大學學者戴耀廷提出「雷動計劃」,全面協助泛民主派配票,此舉招來不少非議,認為他是在操縱選舉。但本欄對此則從沒作過負面評價,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面對着建制陣營精密的配票系統,泛民總不能坐以待斃,當然應還以顏色,只要不違香港法律,他們確實有權這樣做。

按同一標準衡量,親中機構開展選舉游說工程、安排配票活動,正是選舉戰略的一部分,我卻不明白為甚麼會招來批評,說是有違《基本法》?沒理由親泛民的黎智英、李柱銘、戴耀廷可以在選戰中運籌帷幄,既勸人退選,又安排策略性投票,他們也不違法,何以親建制陣營這樣做就叫違法?只准州官放火,卻不許百姓點燈,試問天底下有這樣的道理嗎?

有人說,《基本法》規定中央不能干預特區內部事務,故他們在港搞選舉工程就是違法。持此論者,是自己誤解了「干預」二字。中央固然不應干預,但請問能否派人「參與」香港內部事務?親共的人是否連參與選舉的權利也沒有呢?要知道,西方民主國家也沒說要禁止共產黨人參與選舉吧。然則,干預與參與兩者該如何劃分呢?

如果中央用行政手段去扭曲或否決特區的選舉結果,這才叫干預;若按正常程序去扶助某些候選人,或發動建制派的支持者投票,這只叫參與。我認為中央是有權挑選代表在港出選的,此舉非但不違背《基本法》,反倒正是尊重《基本法》,因為他們不是霸王硬上弓,而是充分按照特區選舉的遊戲規則辦事。

至於中央屬意的候選人,香港市民完全有權選擇是否投票支持,即使港人不支持,北京也從沒試過將特區的選舉結果推倒重來,試問這又怎能叫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