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福興里新圍村的村公所,發生所址業權風波。一直由村代表持有的所址,在村代表去世後,被其後人當成私產。現任村代表昨入稟要求法庭確認所址是前任村代表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禁制其後人自行處理,並要求將業權轉讓村公所提名的人士。
原告周振勤,是福興里新圍村現任村代表,並代表村公所全體成員興訟;被告楊浩強,是已故前村代表楊聯方的兒子兼遺產管理人。原告指,村公所成員在八八年決定買下村內一間屋做村公所所址,由於村公所不是法人,無法持有物業,故成員當時同意由楊聯方做註冊業主。楊聯方並在買屋同日簽署一份信託聲明,表明只屬受託持有該屋,當時買屋的七萬多元款項,亦是全由村公所成員夾錢支付。惟楊聯方在一三年去世後,被告去年獲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處理其遺產。但原告揭被告在申報亡父遺產清單時,將村公所所址當成楊聯方私產。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再做一份信託聲明澄清所址擁有權,但被告並無理會,原告惟有提出訴訟取回業權。
案件編號:HCA 236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