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運男送貨員在三個月內,十五度用箱頭筆修改貨單上的銀碼,多收同一名女顧客共四百多元運費,由於只有由客戶保存的「面單」被修改,僅收「底單」的速運公司並不知情,直至女客投訴而揭發並報警。送貨員事後親到警署自首,並承認貪心犯案,他昨於東區法院承認十五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獲法庭給予機會輕判緩刑,另需賠償予公司。總裁判官李慶年斥責被告監守自盜,但寄語他可將其知錯能改的事,跟兩名兒子分享作為生命教育,官更有所指表示「總好過啲讀飽書嘅社會賢達,有錯唔改!」
四十二歲被告林群,過往有一項欺詐案底,事發時是順豐速運的送貨員。控罪指他在今年四至七月間,十五次使用虛假貨單誘使女事主吳紅紅多付共四百三十九元運費。裁判官判他入獄四周但准緩刑兩年,由於順豐早前已向吳賠償,官下令被告需向順豐賠償四百三十九元,另需付五百六十一元訟費。
案情指,被告在一四年九月加入順豐,案發期間每次送貨予吳時,均多收她廿至七十元不等的運費,吳因感到運費有異,今年七月電郵到順豐投訴。至八月一日,被告在公司經理質問下作出招認,公司最終將他解僱及報警。八月十九日,被告到中區警署自首。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妻結婚十八年,育有兩名十五歲及十歲兒子,被告今年七月剛買樓搬屋,每月需供按揭一萬七千元。被告現時待業,依靠積蓄及任職文員妻子的收入維生;辯方指被告有悔意,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監守自盜,破壞僱主及顧客對他的信任,本案亦涉及十五項控罪,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自首有悔意,重犯機會低,擔心判社會服務令會影響他照顧兒子,遂運用酌情權判他緩刑。官更語重心長寄語被告,若可將他知錯能改的事跟兒子分享,會對兒子有正面影響,更指「總好過啲讀飽書嘅社會賢達有錯唔改」。
案件編號:ESCC 28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