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裁判官周燕珠早前審理一宗乘客襲擊的士司機案時,接納了控方致電予司機查問最新傷勢所得資料,作為她對乘客量刑理據,並判對方入獄一年。該名乘客不服判刑早前上訴獲判得直。高院昨下書面判詞解釋,指周官量刑時錯誤採納「法庭程序以外」的資料,因此將乘客的刑期減至十個月,並下令他需賠償五千元予司機。
案情指,男事主是一名的士司機,他在今年二月七日案發當晚接載本案男上訴人陳文迪(廿三歲),兩人其後因車資問題爭執,陳將事主由司機位拖出車外理論時,二人糾纏起來,陳出拳打事主,事主失平衡倒地,陳再出腳踢事主的頭,途人見狀報警,陳逃離現場。事主的臉、額、眉、手等部位受傷,包括腫、擦傷和骨裂,事主送院診治後即日出院。
陳在四月八日於屯門法院承認嚴重傷人罪,求情時聲稱受酒精影響犯案,並願意賠償五千元給事主。控方當日並透過電話向事主查詢其傷勢的最新進展,事主回覆指仍有頭暈,腰及頭仍有痛,平衡力亦受影響,亦因傷而不能工作。周官判刑時考慮上述資料作為量刑理據。高院法官昨判決時認為,若有需要了解事主的傷勢進度,應索取一份新的醫生報告。惟控方卻透過致電向事主取得的傷勢資料,由於這不屬同意的案情,控方又無申請將其引入成為證據,故周官原本不應採納該些資料,但她卻錯誤地用來作為量刑理據,故判陳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4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