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難民公約港不適用

【本報訊】有不法分子在南亞地區散播謠言,訛稱港府已發出「難民簽證」,造成不少當地人鋌而走險偷渡來港;但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事實上並不適用於香港,在港適用的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定期檢討 防拖延留港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於一九五一年訂立,界定難民的定義,即「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其本國之外。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年六月出席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會議時,已重申《難民地位公約》不適用於香港。換言之,在本港尋求免遣返的非法入境者不會視為尋求庇護者或難民。長久以來,港府是不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定何人為難民。

至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則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在港的非本港居民可提出酷刑聲請。而入境處於二○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按照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程序對聲請人進行審批。據了解,若入境處確立聲請人是有遭酷刑對待,可暫時留港,當局會定期就個案作檢討,但聲請人不能永遠留港。

至於被拒聲請者,將被遣返原居地,針對濫用程序的「假難民」,以達至延長非法留港的目的,入境處處長曾國衞早前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便剖析循四層面應對,包括研究制訂處理聲請法定時限以阻止聲請人無了期拖延留港、檢討部門羈留權力以減低濫用聲請誘因、從源頭打擊和堵截,及「主動出擊」全港打擊聲請黑工,曾國衞形容濫用免遣返聲請情況仍然嚴重,是部門目前面對的相當大挑戰,入境處會全方位、針對性處理及有決心解決聲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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