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恩娜母遭親姊妹控告

藝人官恩娜的外婆勞笑鳳,兩年前去世時留下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官恩娜母親(下稱官母)的一名好友,四名親生女卻未獲分毫。官恩娜三名姨媽和姨姨,質疑勞在立遺囑時受不當影響,去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遺產受益人和官母,要求法庭宣布該遺囑無效。三名原告昨提申請,要求法官委任臨時遺產管理人保護遺產,並要求遺產管理官協助追查事件,法官押後判決。

死者勞笑鳳於前年九月過世,享年八十五歲。勞育有五名女兒,四女早已去世。三名原告分別是大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五女麥美華。三名被告依次分別是死者遺產受益人馮明業、勞的二女麥銀麗(官母)以及遺產管理官(由律政司代表)。

原告一方昨庭上透露,死者雖然有錢,但為人吝嗇,大女一直幫死者處理日常事務,但只獲五十元「利是」。三女婿則長時間幫死者收租,死者也只給他三百元。官母樣貌娟好及懂得討人歡心,一直過富裕生活,但間中會問死者和三名原告借錢。

原告稱,死者的視力於一一年嚴重惡化,卻不肯求醫,官父官有權上門勸死者求醫時,見到牆上貼了定期存款證和銀行月結單,他用手機拍照。官母之後勸服死者搬去與她同住,死者之後換了電話號碼,三名原告和死者妹妹難以聯絡到死者。死者過世一個月後,原告與官恩娜妹妹以手機程式對話時才得悉死訊,原告亦因此未有出席死者喪禮。

原告指亡母生前連串反常行為

原告稱,死者於一一年完成眼睛手術後,曾作出一連串反常行為,包括終止三千萬元定期存款、以一千六百多萬元出售名下三個物業、出錢與官恩娜兄長官仲銘聯名購入粉嶺的獨立屋、又將名下物業抵押擔保官有權借錢、於一三年立遺囑把遺產留給曾照顧她的首被告等。原告指,不知道死者生前財產金額,但知道上述存款和賣樓得益不知去向,因此向法庭提出申請。

被告一方則反對,指死者手術成功後,可能對人生有新的看法,才與家人共享財產。且死者是在律師樓立遺囑,她當時心智正常,而遺產目前只餘下一萬七千元和一個單位,若再委任專業臨時遺產管理人,只會損害受益人的利益。律政司則表示,若一份遺囑可處理一名死者所有遺產,遺產管理官是無權插手,故不會協助原告追查事件。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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