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索女被告感化服務令報告

【本報訊】去年三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女文員吳麗英被指用胸部襲警罪成判囚三個半月,同案另外三名男子亦被判監禁刑罰。四人上月向高院上訴後,法官昨日宣判,駁回四人的定罪上訴,但減刑上訴就得直。法官先為四人分別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續准四人保釋至九月廿六日再判刑。不過法官特別向四人中刑期最重的吳麗英表明,如她沒表現出悔意或拒絕做社會服務,法庭將無可避免要判她入獄。

四名上訴人,依次是十五歲男學生、女文員吳麗英(卅一歲)、她男友亦是恒生管理學院學生的鄺振駹(廿一歲)、及城巿大學畢業生潘子行(廿三歲)。十五歲男生及吳均因襲警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和三個半月;鄺及潘則因阻差辦公分判勞教中心和五個月零一周。

三男被告或不判監

控方指事發時男生向警隊總督察施襲,鄺企圖阻止男生被拘捕,糾纏間吳則以胸部撞向總督察並叫非禮,之後總督察在混亂中墮地,遭不知名人士腳踢,有警員上前增援時,潘則作出阻礙。

高院法官昨判決指,當時示威者聚集者眾,總督察獨自一人去阻止多名示威者,其他警員各有任務而沒有立即增援,並非不合理。案中控方指吳以胸撞警,然後誣告對方非禮;吳則反指確遭總督察當眾非禮,法官認為兩個說法都不是無可能發生。總括而言,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有權信納控方證據判四人罪成,故維持定罪。

但在減刑上,法官認為三名男上訴人非有預謀犯案及案情相對較輕,故可考慮非監禁刑罰。至於吳麗英,她以胸撞警後誣告對方非禮是相當嚴重,但念及她可能為協助男友脫身,若她有悔意,亦可判予社會服務令,故替眾人索取報告始判刑。

案件編號: HCMA 4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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