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麗新發展有限公司男物業發展主任,在前年二至八月在職時涉嫌向女租客收賄一萬元和索賄四萬元,作為將基隆街一單位租給對方及容許她分租,事後被廉署控以收賄和索賄兩罪。另外,回收公司男董事租用一舖位時,亦涉以一萬五千元賄賂該麗新主任而被控行賄罪。兩名被告早前受審後,被裁定所有控罪均表證成立,二人不自辯。控辯昨於九龍城法院結案陳詞後,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九月一日裁決。
首被告是麗新物業主任梁桂祺(五十七歲),次被告是利興環保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黃健國(四十四歲)。控方陳詞指,由於兩被告不作供,故希望法庭考慮控方呈堂的相關文件,包括麗新的員工手冊及地契租約等,當中員工手冊列明員工必須要廉潔。辯方陳詞則指,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與書面證供有矛盾之處故不應接納;另外案件涉及的所謂「茶錢」,控方並無證據證明梁收取該些款項是作為茶錢,如首項控罪涉及的四萬元,便有可能是麗新要向女租客收取,作為還原單位的費用。
案件編號:KCCC 105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