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獲授權投資
原告繆翠芬(六十二歲),被告陳兆輝。原告代表律師的開案陳詞指,原告與被告曾是互相信任的好友,原告被判監前在○八年九月,先後把十萬元及六十萬元轉帳至被告的銀行戶口,目的是避免她的資產遭前夫瓜分,涉案款項亦是被告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但被告稱涉案款項是原告授權他代為投資,且錢已全數虧蝕。
律師續指,就該筆涉案款項根據被告的銀行月結單顯示,戶口有一系列可疑交易;而且有部分是被告經櫃員機提錢,用作清還被告的「卡數」。律師又指原告是失明人士,當時正面臨入獄風險,不大可能叫被告替她作高風險投資,因為該些款項是她的「棺材本」。
案件編號:DCCJ 78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