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民主前線及社民連以司法覆核挑戰選管會的新規定,即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高等法院以沒有迫切性為由,拒絕在提名期結束前作出裁決。「確認書」的法理依據未來仍將受到挑戰,是可以預期的事。
高院法官認為,要處理的核心問題在於,若不在提名期完結前作出裁決,會否對申請人造成無法補救的不公,答案顯然是否定。法官參考一九九五年的案例,表示若提名被選管會認定無效,參選人可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一旦法院頒令重選,對申請人不會造成無法補救的不公。
事態發展至今,「確認書」會否對某些參選人不公平、不合理地限制選舉權,仍然有機會由法院在將來作出裁決。換言之,事件未有結束,事態仍在發展之中。
法院的考慮,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不應因個別事件,影響立法會的選舉程序,應該讓如此重要的憲制性安排如期順利進行。今次司法覆核的案件,倘若被個別參選人視為不公,未來仍有機會作出補救。
據悉,法官認同案件廣受公眾關注,同意盡快處理,要求興訟雙方商討在八月份內進行聆訊,並預計審訊可於半日內完成。總的來說,法院取態穩重,能平衡各方利益,應該受到尊重。
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曾經指出,法院無法處理政治問題。今次選管會以行政手段來處理政治問題,受到政黨以政治利益分配不公為由,入稟法院挑戰。後續的對碰,誰勝誰負,言之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