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報稱居於九龍塘一間安老院舍的長者,入稟高院,指一名已去世的女子在生前為他持有一些財產,包括五個物業和近二千萬元存款。他要求該名已故女子的遺產代理人向他交代她的遺產詳情,並要求法庭裁定他才擁有該遺產。
入稟狀指,涉案物業包括出售彌敦道立信大廈、皇后大道西450E號、柯士甸道好安樓、渡船閣文蔚樓及文昌樓共五個的物業所得的收益,以及滙豐銀行四個戶口的存款。
原告是林積泰(譯音);被告是劉慧儀(譯音)的遺產代理人。原告要求高院裁定被告是代原告持有劉的遺產。原告除要求取回上述遺產外,又要求法庭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裁定劉生前所訂之遺囑未有為原告提供合理供養。入稟狀未披露原告和劉之間的關係。
案件編號:HCA 196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