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頭判囚四十月 提高刑罰如虛設

區域法院昨日就一宗偷運南亞人蛇到港案件作出判決,內地蛇頭被控三罪全部成立,分別是身為船長載有非法入境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及非法入境,判處入獄四十個月。這項判決不僅同港府新修訂法例的最高刑罰有相當大的差距,同市民的意願也有很大的落差,難怪引起議論紛紛,不少人質疑司法機構過分慈悲,對人蛇集團缺少阻嚇力。

事發今年一月,被告駕駛舢舨偷運七名南亞人蛇進入本港大嶼山水域,因擱淺而被捕,人蛇則悉數舉手做難民。這宗案件受到高度關注,不僅因為曾被廣泛報道,亦因為港府於五月份修訂入境條例,一方面將打擊蛇頭的範圍延伸至南亞及非洲八個國家,另一方面將刑罰倍增至最高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有關條例刊憲後即時生效,期望收阻嚇之效。治亂世,用重典,今次案件判決在修例之後,社會有所期望順理成章,但判決結果同最高罰則差天共地,再一次令人失望。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今年以來法庭已處理五宗偷運人蛇來港的案件,顯示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背後不排除是有組織犯案。但法官同時指出,法庭沒有過往相關案例的數據資料,也不知道其他案件中的人蛇是否均有酷刑聲請,法庭因而不能就此案加刑,建議控方今後提供更多資料供法庭參考。換言之,蛇頭被輕判,是律政司未有提供充分資料所致。類似一幕人們似曾相識,早前有十七名參與佔領者一度獲法庭放生,同樣是因為律政司準備資料不足,說律政司助紂為虐,亦不為過。

事實擺在眼前,香港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不管如何修訂法例,如何提高罰則,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再完善的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打擊偷渡更無從談起。不可不知,偷運人蛇的利潤比販毒更豐厚,據說「一水」的收益已高達百萬元,吸引人蛇集團鋌而走險,區區四十個月的判刑與其所犯罪行是否相當,有沒有阻嚇力,已是不言而喻。

早就有人注意到,兩岸四地之中,內地及港澳都簽署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台灣沒有加入,但僅香港淪為難民港,這顯然不是沒有原因。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港府假仁假義,警方打擊不力,律政司錯漏百出,吸引南亞人蛇源源不斷而來。假難民在港好食好住好招待,利用本港司法制度拖遲遣返、申請法援進行司法覆核,同樣是輕車熟路,反正都是香港納稅人的錢,不用白不用,更隨時獲得所謂人道賠償,衣錦還鄉。正如有人諷刺,如果假難民不來香港,蛇頭不來闖關,怎麼對得起港府的慷慨及法官的仁慈呢?

一言以蔽之,對假難民及蛇頭的仁慈,就是對市民的殘忍;對違法者的寬厚,就是對守法者的懲罰。香港號稱法治社會,司法獨立,然而港府帶頭有法不依,與民為敵,不管司法機構如何神聖不可侵犯,都堵不住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