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區域法院昨審理本案時,提及因控方未能提供更多資料供法庭參考,故法庭無法就本案被告加刑,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庭可考慮三大因素,即同類案件的頻密性、組織性及嚴重性,作為加刑理由,甚至頒下判刑指引,訂出量刑起點,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控方有責任基於上述三種因素,搜集足夠資料予法庭,如案件發生的次數,去年發生多少次,今年是否大幅上升;案件的組織性,如蛇頭是否早已安排救生衣予人蛇,對偷渡路線的認識等,從而向法庭反映案件嚴重性,予法官可考慮加刑因素。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庭考慮加刑三大因素,首先是頻密性,當有關案件經常發生,且無停止趨勢;其次是組織性,即有關案件背後是由集團操控;第三是嚴重性,即案件為社會帶來嚴重後果,以告知犯案者或相關人士,干犯有關罪行,必定要承擔高刑罰的後果,以收阻嚇作用。
過去法庭亦曾因應某類罪案突大增,對被定罪的被告加刑甚至定下判刑指引。二○一○年本港電話騙案急升,上訴庭亦頒下指引,認為電話詐騙案涉及的金錢損失程度遠比街頭騙案大,騙徒得手後可迅速逃往境外脫身,增加警方偵辦案件的困難。故日後凡與電話騙案有關的「串謀行騙」罪一律以監禁四年為判刑基準;「串謀洗黑錢」罪則以三年為判刑基準,兩項控罪均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三分之一,以收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