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裝修散工於今年一月駕駛舢舨偷運六男一女南亞裔人蛇到港,人蛇在大嶼山成功上岸後被警員截獲,隨即「舉手」提出免遣返聲請。該名散工於前日在區院承認身為船長而其船隻上載有尋求在香港非法入境的人、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和非法入境共三項罪名,法庭昨日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區院今年已處理最少五宗偷運人蛇來港的案件,顯示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更可能涉及有組織犯案,但因控方未能提供過往同類案件的數據資料,法庭不能就本案加刑。法官最後與多宗同類案件一樣,判被告入獄四十個月,但建議控方日後可提供更多資料讓法庭作為判刑時參考。
案情顯示,警方於今年一月廿三日早上接報,得悉大嶼山大澳有非法入境者蹤迹,警方在嶼南道近東涌道的巴士及大澳截獲案中人蛇,同時又在大澳(石散)石灣擱淺的一隻舢舨二十米外草叢發現被告劉再旺(二十歲)。案中六男一女人蛇來自印度及尼泊爾,年齡介乎廿二至卅六歲,他們皆為申請免遣返的酷刑聲請者,事後已交由入境處處理。
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珠海認識一名叫「肥仔」的男子,對方以金錢利誘他犯案但無說明報酬金額。被告稱人蛇上岸後,他本想將舢舨駛回珠海拱北,但舢舨擱淺,被告致電向「肥仔」求助,但「肥仔」未到達他便被捕。海事處證實該舢舨沒有足夠滅火裝置,也無安裝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更連一件救生衣都沒有。
法官昨判刑時指,涉案舢舨並無航行燈或滅火救生裝置,被告沒有駕船牌照,事發當日,被告駕駛的舢舨更擱淺石灘,可證明偷運人蛇時確有機會構成危險。法官接納辯方所指,相信被告只是為了偷運人蛇才非法入境,他沒有意圖逗留香港,考慮到他認罪,加上案中無人受傷,三項罪名共判他監禁四十個月。
法官續指,雖然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並且可能涉及有組織犯案,但法庭未有過往同類案件的數據資料,亦未知其他同類案件當中的人蛇是否跟本案一樣全部都是酷刑聲請者,他因此不能就本案加刑。法官建議控方日後提供更多資料讓法庭作判刑時的參考。
祖籍廣東省陽江市的被告是案中男船長。被告向法庭求情稱,其父在他三歲時過身,母親獨力將他及兄長養大成人,他在內地從未接受過教育,靠做裝修散工維生,月入三千元人民幣,他承認因一時貪心為收取報酬而充當蛇頭。
案件編號:DCCC 2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