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市民可要求停收促銷電話 違者判囚

真人對話促銷電話可完美避開規管?非也。原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條例,即使直銷商取得市民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市民仍可隨時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包括撥打直銷電話,違規者可被罰款及判囚。

倘再受滋擾 可向私隱署投訴

指名道姓的推銷電話並不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惟《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清楚列明市民的權利。據條例,市民只需在直銷電話對話中,直接向對方說明「我不希望再收到貴公司的促銷電話」(或類似用字),即代表有效拒絕,若直銷商再利用其資料作直銷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不過,今次記者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逾七成被訪者不知道可直接口頭拒絕直銷電話,而自條例生效至今年六月,公署收到市民表明拒絕仍被致電推銷的投訴共有五百八十五宗。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建議,市民可以書面形式提出拒絕,並保留複本,若提出拒收要求後仍收到直銷訊息,則應記錄有關直銷的詳情作證據,包括來電日期及時間,來電者姓名及職員編號等,向公署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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