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廿一歲的少女,自九歲起遭親父性侵長達七年,女兒一直沒有激烈反抗,只暗暗盼望「沒有下一次」。任職建築機械操作員的父親上月在高院承認亂倫及非法性交等五罪,昨被重判入獄十年。被告早前辯稱因不勝與妻分隔港澳兩地,故把女兒當成感情替代對象。不過法官就斥責他明知所作所為有錯,卻不加以自控,視女兒為洩慾工具,行徑令人憤怒及可恥。
本案五十三歲被告,承認在二○○四至一一年間,干犯一項非禮、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女非法性交及三項亂倫罪,女事主X是其親生女兒。法官為被告索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無精神病,臨床心理學家則指被告個性內向被動,加上與妻分隔港澳兩地,令到他對父女關係產生混淆。被告向心理學家承認,除控罪的五次外,其實還有很多次同類事件,被告又表示早知自己做錯,但未能停止。
X的創傷報告則指她採取拒絕面對和在情感上隔離的態度,來應對遭父侵犯的事實;X選擇相信父親很愛她,拒絕承認父親陰暗面,她現時會有焦慮、抑鬱,甚至霎時失憶情況,影響日常生活。
法官判刑時指摘被告為滿足私慾,濫用女兒對他的依賴,將女兒當成發洩工具,行徑令人憤怒及可恥,被告更因此把家庭和自己前途破壞殆盡。法官斥責他明知犯錯仍繼續重犯,令女兒餘生留下傷疤,故判刑要兼具懲罰和阻嚇作用,考慮被告認罪毋須女兒出庭,決定每項亂倫罪判監六年八個月,非禮罪判監一年,在澳門發生的非法性交罪則判監兩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五罪共判入獄十年。
X於九五年在澳門出生,案情顯示,被告於○四年首次非禮當時九歲讀小四的X,他趁長子在客廳,妻子在浴室時,於睡房內捉住X的手摸他的陽具。至○九年,X母親赴澳門工作,某日被告趁家中無人時與X性交。X雖不喜歡,但因尊重被告而沒反抗。同年另一日,被告再於澳門住所內與X性交,由於此事並非在港發生,無法控告亂倫罪,律政司改控可將刑責伸延至境外的非法性交罪。
其後在一○至一一年,被告又兩度在香港住所與X亂倫。X對被父侵犯一直沒激烈反抗,只暗盼沒下次,亦一直沒向人透露,直至前年底至去年初在佔領中認識了一位朋友,才首次向對方披露事件,她其後報警。據知X現時長居澳門,無打算返港。
案件編號:HCCC 18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