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酷刑聲請者,在等候結果獲准留港期間,在港參與運毒,將一批市值逾十四萬元的可卡因藏在雨傘內,由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企圖運到別處。他之後被控販毒,並於去年經審訊後被高院裁定罪名成立。當時法官以酷刑聲請人士獲香港人道對待,但竟反過來濫用香港給他的自由,干犯損害本港社會安全穩定,甚至本港聲譽的嚴重罪行,依判例加刑,判他監禁十年。該名酷刑聲請者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認同原審法官的加刑理據,但因原審加刑過重,故減刑十個月。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從法庭每天都要處理的上訴案件中,法庭已留意到,此類免遣返聲請人、特別是酷刑聲請人,干犯嚴重罪行的數字有上升的趨勢,而且已有一段時間。上訴庭因此要求已發現同樣趨勢的律政司,整理提交免遣返聲請人犯案的統計數字供法庭日後判刑時作參考。
上訴人Shah Syed Arif,是一名酷刑聲請者,於前年四月六日,在尖沙咀美麗都大廈外販運危險藥物。他於去年八月被裁定販毒罪成被判監十年。原審法官以監禁八年兩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他以酷刑聲請人身份犯案,遂加刑二十二個月。惟上訴庭認為原審的加刑幅度過大,故判他減刑上訴得直,將監禁刑期減至九年兩個月。惟上訴庭強調,加刑幅度要視乎被告人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去釐定,對本港社會及聲譽損害愈深,加刑幅度應該愈大。
上訴庭又引述原審法官加刑的理據。原審法官當時指,上訴人先非法入境,但因為他提出酷刑聲請而獲准留港,但竟選擇去干犯影響香港社會秩序及安全的嚴重罪行,明目張膽地濫用港人的好心好意,無疑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故必須要加刑懲處。
上訴庭對原審法官的理據表示認同,強調香港基於對個人自由這個基本人權的尊重,才讓被告留港同時可以自由活動,前提是他必須遵守本地的法律,香港亦因此須承擔風險。惟被告濫用他的身份,並做出損害香港安全及聲譽的行為,明顯必須要更加嚴厲地予以懲罰。
案件編號:CACC 2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