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以胸襲警」案上訴 押後裁決

【本報訊】去年三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女文員被指用胸部襲警罪成判囚三個半月,她跟同案另外三名涉及襲警及阻差罪成判囚的男被告,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案昨於高院聆訊,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判決。上訴人律師明言,雖然輿論質疑「以胸襲人」的判決,但強調上訴一方從來都接納人體任何部分,包括女性胸部都可作為襲擊他人武器;若女性惡意以胸部壓向警員手臂,確構成襲警罪,但上訴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證供不周,亦沒充分考慮當中涉及警察非禮的可能性。

指原審處理控辯證據不當

上訴人包括女子吳麗英(卅一歲)、其男友鄺振駹(廿一歲)、潘子行(廿三歲)及十五歲青年。吳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處理控辯證據不當,在裁決時未有處理控方傳召兩名警員供詞中的矛盾,並且單單以吳未有即時報案,就一口咬定吳指警察非禮之說法是誣衊,實屬不當。

控方代表律師回應指,說警員色膽包天會在眾目睽睽下公然非禮女子,實在荒謬且不合情理,裁判官不予接納並無不妥。但吳的律師反駁:「同一邏輯……莫非一名女子眾目睽睽下,公然誣衊警察非禮就是合理?」吳的律師亦指裁判官未有考慮是否涉及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案件編號:TMCC 57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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