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作慈善捐款可申請扣稅,用意是為鼓勵行善,但如納稅人刻意報大捐款逃稅,隨時身陷囹圄。一名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自○五年起的六個報稅年度,向稅務局填報向一個慈善團體合共捐款近四十七萬元,惟當局調查後發現她僅捐款共二千零廿元,即報大捐款逾二百三十一倍。該名區域營業董事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即時還押候判。
案情指,現年五十一歲的被告郭佩玲由○五/○六年度至一○/一一的課稅年度,在六份報稅表內填報向一個慈善團體捐款近四十七萬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稅局該向該慈善團體查詢,得知該慈善團體在○五/○六及一○/一一年度曾分別收到兩筆捐款,捐款人的姓名與被告相同,但金額分別只有廿元及二千元,扣除該兩筆捐款後,被告在六個年度虛報的稅務扣除總額達四十六萬七千多元,逃繳稅款達七萬八千多元。
郭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被判罪成需即時還押,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七日,以取得其背景報告後判刑。稅務局指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抽查,並建議納稅人保存證明文件七年供審核,又指根據《稅務條例》,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以是次案件為例,被告可能要繳付逾廿三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