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四名被告在原審時合共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各人昨除了就第五項控罪提出上訴並獲批准外,其餘三人包括許仕仁、陳鉅源和關雄生,亦有就其餘被判罪成之控罪申請上訴終院,但申請不獲終院上訴委員會受理。換言之其他控罪的有罪裁決已成最終定案,就算明年在終審上訴勝利,三人亦已不能回復清白之身。
許仕仁於原審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賄賂等五項罪名成立,共判囚七年半。其大律師蔡維邦昨稱,原審法官不應將許在被捕前的會面紀錄接納為證供,許在進行有關會面前,廉署人員無警誡他,亦無提醒他有權保持緘默,原審法官接納會面內容作為控方證供,令審訊出現重大不公。上訴委員會則認為,原審法官已作出適當考慮,才決定將之納入證供,並無逾越其酌情權力,故不受理此理據。
至於新地兩朝元老、前執董陳鉅源,就對另一條他被定罪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詞。該罪指他與其他上訴人串謀,在許出任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成員時,向許支付一千一百多萬元。原審時陪審團裁定許、陳和關雄生罪成,郭炳江及郭炳聯則罪名不成立。陳的御用大律師指,控方證據一直指款項來自郭氏兄弟,陳只參與將錢送予許的程序,陪審團裁定郭氏兄弟脫罪,陳卻罪成,顯示裁決不合邏輯,有重大不公。但控方指,陪審團分開考慮針對各被告的證據,有不同判決並無不妥,而有關控罪是指各上訴人串謀,毋須指明每個參與者角色。上訴委員會最後決定不受理此理據。
被指幫助許仕仁處理不法利益的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則指原審法官在就不同的串謀控罪指引陪審團時,無講清楚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件,因而令聆訊不公。不過,其理據亦不獲上訴委員會接受。
由於今次已是三人要求撤銷裁決的最後機會,故他們相關控罪的罪成裁決已不可推翻。亦由於他們仍要就上述定罪服刑,故上訴委員會亦不接受陳關兩人的保釋申請,他們要和未有提出保釋申請的許仕仁返回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