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華無歷史證據

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昨午發出了長達十一頁的判決書,就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十五項訴求作出裁決。裁決結果大致可分五方面,有關中國主張對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及「九段線」是否合法最受關注。法院稱,無證據顯示中國在歷史上對該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控制權,故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及歷史性權利,均沒有法律依據。

在歷史性權利及九段線方面,法院稱曾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水域擁有權定義的闡述,亦考量過歷史資料,以決定中國是否確實對南海資源擁有歷史性權利。法院聲稱有證據顯示,中國航海家及漁民在歷史上確有使用南海的島嶼,但這不能決定主權誰屬。法庭也強調,在公約實施前南海是公海,任何國家均可自由捕魚及航行,中國過往在南海捕魚及航行,只能代表是行駛公海航行自由,而非歷史性權利。

裁決書中強調,對中菲涉及南海的爭端具有仲裁權,今次仲裁結果亦具約束力。法院指,儘管歷史上中國的航海者和漁民長久使用了南海的島嶼,但無證據顯示以往中國對這片海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因此裁定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及歷史性權利均無法律依據。

填海造地不構成社區

法院亦對南海島礁的地位問題作出裁決。裁決書中指出,不少南海島礁被大量填海造地,也有建築物,但公約對島礁的定性是基於其天然狀態。不適合人類居住的礁石,並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由此得出結論,南沙群島雖然有填海造地,但不構成人類穩定社區,故此南沙群島不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也不能作為一個整體而產生海洋區域。法院認定中國主張有主權的島礁無一能夠產生專屬經濟區後,認為可在不劃分邊界的情況下,裁定那片海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法院亦審議了中國在南海行為的合法性,裁定中國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作出了三種違反菲國主權的行徑,包括妨礙菲律賓捕魚和石油開採;建設人工島嶼;以及未有阻止中國漁民在該區域的捕魚活動。

無國際海事警察執法

在損害海洋環境方面,法院查明中國對珊瑚礁環境造成嚴重損害,違反其保護脆弱生態系統的義務;更指中國對中國漁民在南海大量捕撈瀕危海龜和珊瑚的行為知情,卻未有阻止。法院最後審議了中國在南海的行為,有否加劇中菲之間的爭端,但表明對中菲在仁愛礁的對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沒有仲裁權。不過法院認為,中國大規模填海造地不符合締約國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義務,更對海洋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害。

雖然裁決書聲稱具法律約束力,並獲美菲支持,但由於現時未有國際海事警察存在,並沒有執法機制,中國亦不予承認。多數法律學者指出裁決未能解決爭端,但會增加菲律賓及南海眾小國未來與中國談判的籌碼。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於一八九九年在海牙成立,是歷史最悠久的解決國際爭端機構。法院由一群列冊的法學家仲裁員組成,每個締約國最多可推派四名仲裁員,爭端的當事方可從中挑選仲裁庭成員。截至二○一六年,常設仲裁法院共有一百一十九個締約國。

五名仲裁法官簡介

1. 首席仲裁員、加納籍法官 門薩(Thomas Mensah)

現年八十四歲,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出任國際海洋法法庭首屆庭長。門薩是知名國際海事專家,參與過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孟加拉與緬甸劃界案,以及在仲裁法院審議的孟加拉與印度的海權爭議。

2. 法國籍法官 科特(Jean-Pierre Cot)

曾是歐洲議會議員,二○○二年起為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二○○八年至二○一一年任海洋環境爭端分庭的庭長,也參與過國際法院多宗領土爭議及劃界案,如喀麥隆對尼日利亞的邊界糾紛、羅馬尼亞對烏克蘭的黑海劃界案等。

3. 波蘭籍法官 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

由於中國拒絕參與仲裁,柳井俊二因此指派帕夫拉克作為中方仲裁員。他從二○○五年十月起成為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曾任波蘭駐聯合國大使,一九八五年曾率領波蘭代表團與前蘇聯談判海域劃界事宜。

4. 德國籍法官 沃爾夫魯姆(Rudiger Wolfrum)

一九九六年起擔任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亦曾擔任門薩的副庭長。沃爾夫魯姆於二○○五年至二○○八年獲選為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現為德國國際法協會會長。他是菲方指定的仲裁員。

5. 荷蘭籍法官 松斯(Alfred Soons)

荷蘭烏得勒支大學國際法教授,曾任荷蘭國際法協會會長、荷蘭外交部公共國際法常設諮詢委員會主席。他曾參與「北極日出號」案的仲裁。

本報綜合報道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