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二百六十個劏房單位出租、月入廿五萬元的「劏房大王」,除把女房客納為「二奶」,更多次在「二奶」居住的劏房單位內,強姦對方年僅十歲的女兒。他原本被控五項強姦罪,經審訊後,於上月被陪審團裁定其中四項罪名成立,高院法官為他索取心理報告,將案押後至昨日判刑。雖然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但法官考慮到事主年幼和被告在兩個月內四次強姦她,決定重判被告入獄十年。
四十八歲被告,原被控在一四年三月某日至六月四日期間,五次於粉嶺一間唐樓劏房單位內,強姦一名當時十歲的女童X,他被判首四項罪名成立。辯方昨為被告求情時,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並無心理異常,他再犯類似罪行機會低。辯方承認X年幼和被告多次犯案都是加刑因素,但同時指本案不涉被告違反誠信,他亦無使用暴力,而事件表面上並無對X造成深遠創傷,故請法官盡量輕判。
法官認同本案加刑與減刑因素並存。加刑方面,女童X年幼,以及被告在兩個月內四次犯案,都顯示被告身為成年人卻乘人之危,為了發洩一己之慾而多次侵犯X。另一方面,X似乎沒有長遠創傷,被告無使用不必要暴力,以及本案審訊因女童母親拒絕返港作供而延誤大半年等。法官認為每項強姦罪應判監八年半,最後將四項定罪總刑期定為監禁十年。
案情指,X與母親住在涉案單位,其任工程師的父親獨自在美國工作。X於審訊時稱,被告每次都是趁其母親不在家時上門和她性交。X雖不願意,但因被告威脅說如將事件告訴他人,便把她們母女趕走,故惟有就範。X在前年六月上旬隨母赴美與父親團聚,至年尾方向父母透露遭侵犯之事,翌年一月返港報警。
被告自辯時則指X的母親實為其「二奶」,對方赴美後,越洋向他勒索六十萬美元,他因拒絕付錢遭對方誣告。辯方原擬傳召X的母親接受盤問。起初X母表示無法返港,令法庭要再定審訊日子,聆訊為此延誤了八個月。至上月開審前,X母終決定拒絕回港。據控方在庭上宣讀她的書面口供,她也承認她有接受被告金錢,以及和被告有恒常的性關係。
案件編號: HCCC 2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