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南丫IV」船長索訟費 申終審上訴遭拒

【本報訊】一二年的十‧一南丫海難釀成三十九人死亡,其中涉事「南丫IV」船長周志偉,去年在高院經審訊後,僅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其餘被控的卅九項誤殺罪名則不成立,判監九個月。

周於今年二月向上訴庭要求取回部分訟費被否決,現時已服刑完畢的周,昨就索取訟費一事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惟終院法官考慮後,即時拒絕受理其申請,判決理據則以書面下達。這亦意味周就訟費申請一事已「行人止步」。

上訴人周志偉(五十九歲)的代表律師昨向終院陳詞指,周在四十項控罪中只得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定罪,由於控方提出檢控時,並非把此罪當作是誤殺罪的交替罪處理,故此周應可向控方取回部分訟費。

終院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誤殺罪和海上安全罪的檢控證據都一樣,均指周沒有看清楚海面情況和及時避開「海泰號」;而周只是在較重的誤殺罪中獲判無罪,但較輕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是判有罪,事件中周作出了自招嫌疑的行為,根據既定原則,控方不用支付訟費給周。

同案中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五十七歲),則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八年。

案件編號:FAMC 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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