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判決來何遲 海難沉冤猶未雪

「犧牲我一個,幸福一幫人」,是內地對貪官的形象描述,其實這句說話同樣適用於香港。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因為瀆職罪成被判監十六個月,成為唯一一位因南丫海難而坐牢的港府官員。犧牲一個官,幸福其他官,三十九條人命由一個人負責,根本難以服眾,更不可能令死者家屬停止尋求公義。

可以說,這是一宗遲來的判決,而不是遲來的正義。南丫海難是香港數十年來死傷最慘重的沉船事故,蘇平治身為海事處助理處長,有法不依,草菅人命,被判監禁可謂咎由自取。然而正如法官所說,蘇平治指示下屬不執行救生衣新例,以自己決定代替立法原意,身為公職人員固然嚴重失職,但案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不執行救生衣新例會造成甚麼後果,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的指示與南丫海難有關,更非為南丫海難的人命傷亡作出判刑。可見蘇平治雖然對海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整宗事故絕非因他一人失職而起,甚至有關判刑亦非衝着海難責任誰屬而來,三十九條人命依然沉冤未雪。

事實上,無論是事故發生後的港府獨立調查報告,還是早前申訴專員公署有關海事處跟進機制調查報告,無一不指出海事處管理混亂,百病叢生。單是海事處多次巡查涉案船隻都沒有發現座位鬆脫、沒有水密門等重大隱患,已證明該處極度敷衍塞責。申訴專員更指出,早在○○年已有政府船隻因水密艙壁問題沉沒,調查報告建議海事處須檢查同類船隻的設施,但海事處陽奉陰違,一直沒有執行,「表現極度差劣,不作為的情況令人難以想像」,終於導致十二年後南丫海難發生。顯而易見,海事處並非局部管理問題,也非個別人員犯錯,而是長期放任自流下管理崩潰,南丫海難絕非意外,而是赤裸裸的人禍。

一宗死傷枕藉的世紀災難,只有一位港府官員被起訴,而且刑期僅是十六個月,懲罰孰輕孰重,社會自有公論,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如此重大海難由一人擔起所有責任並不公平。辯方認為蘇平治淪為替罪羔羊,並不是沒有道理。而死者家屬更指出,船隻快速沉沒的主因在於沒有水密門,如果官員要為不執行救生衣條例而坐牢,那麼沒有水密門這麼大的過錯該當何罪?如果助理處長需要問責,那麼時任處長的廖漢波何以毫髮無損?

最令人莫名其妙的是,前年出爐、長達四百多頁的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至今還未全面公開。如果當局不是心中有鬼,有心放生大部分涉事官員,何至於對報告遮遮掩掩,諱莫如深?

儘管法院已經一錘定音,但公義並未得到彰顯,事件並未因此了結。當局繼續拖拖拉拉、避重就輕,不僅對不住枉死的冤魂,也對不住身心受創的死者家屬。家屬炮轟港府已腐朽僵化至「病入膏肓」,誓言繼續追究,並敦促警方繼續徹查,有責必問,當局聽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