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姦女童案 被告稱與事主母非單純講金

【本報訊】「劏房大王」涉嫌五度在粉嶺唐樓劏房內強姦女房客的十歲女兒一案,昨在高院續審,涉案四十八歲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控方針對被告自辯聲稱事主的母親是其「二奶」的說法,指被告透露每星期只會給予對方五百元生活費,實難以稱為「包二奶」。

被告則回應指,他與事主的母親並非單純講金,雙方其實「情投意合」,對方更以「神男」來形容他,讚他威猛和工作能力高。被告已完成作供,控辯雙方今天開始結案陳詞。

指對方形容他是「神男」

被告自辯時稱,強姦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是事主母親向他勒索六十萬美元不遂,因而指使女兒誣告所致。控方盤問被告時,質疑被告每星期僅付五百元給事主的母親,指這不能算是包養,控方又指出,被告會送價值數千港元的手錶、以至過萬港元的金鏈給事主,似乎對事主的寵愛更甚於對其母。

被告回應稱,他和事主母親的關係除錢以外,兩人也是「情投意合」。他更指,對方形容他是「神男」,意思是指他「好威猛」、「工作好有能力」,但沒解釋威猛是何意思。他亦否認偏愛事主甚於其母,他稱這些禮物都是他答應過會送給事主,而且事主有皮膚敏感,要戴足金金鏈才不會有事。被告又形容事主的母親脾氣暴躁,曾與同屋其他租客爭執而亮刀威嚇對方。他曾跟對方說過,再這樣便不再找她,並由每月付她生活費,改為每周支付,之後對方才有收斂。

案件編號:HCCC 2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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