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賭客 提款千五萬
中級法院在處理該宗上訴案時,同時判處發還案中一部用作接應的私家車。它屬於其中一名被告的弟弟,中級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車主參與案件,或從案中獲利,因此撤銷原審法院沒收車輛的決定。
該案共有九名被告,除第五被告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外,其餘八人分別因詐騙及偽造文件罪成,被判監三年三個月至八年六個月。案情指出,被告涉嫌串謀利用賭廳核對客人身份資料程序的漏洞,於一四年四月,假冒兩名賭客身份,先從電訊公司騙取賭客電話卡,再派人到賭廳佯裝代提款。當職員致電確認時,同黨冒認為該賭客,確認提款,從而騙取賭客共一千五百萬港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