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成 蘇平治囚16月

釀成卅九人死亡的十‧一南丫海難,揭露了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在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時曾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救生衣的新法例,蘇早前在區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昨日被判囚十六個月。法官嚴斥被告作為海事處的高層,卻長時間不跟從法例要求,反而向業界讓步,行為令到公眾震驚;基於事件嚴重且影響深遠,令市民對公務員失去信心,必須判監以懲。

現正停職的被告蘇平治(五十八歲),昨獲十多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聞判後表現鎮定但木無表情,其中兩名年輕女親友則不禁飲泣,該兩女與一名婦人於散庭後,走向犯人欄與被告話別,被告之後與親友揮手後步入囚室。該三名女親友離庭時,並無答記者提問,亦無答是否被告的妻女,至於會否替被告上訴,她們亦無回應。

官:任海事處高層反向業界讓步

法官游德康判刑前特別表明,無證據證明被告的不當行為與南丫海難有直接關係,本案亦非就海難的人命傷亡對被告作出判刑,而是因為被告指示下屬不依從新法例之不當行為作出判罰。雖然辯方求情時解釋,被告只是跟從上任的做法,但法官指被告當時擔任本地船舶安全組總經理長達三年四個月,可隨時改變上任的指令,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因此屬行為失當。

法官續指,已強調過救生衣是船隻中可拯救生命的重要裝備,被告卻指示下屬不執行救生衣的數目,而公務員需要維護正直及有效率的聲譽,惟被告行為令到公眾感震驚,他身為海事處高層,卻長時間不跟法例要求,反向業界讓步,此失當行為侵蝕了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甚至公務員系統,有關的破壞影響深遠,故必須判監。

考慮行為良好有貢獻 遂酌量減刑

法官接納被告是出色公務員,對海事處及業界有貢獻,亦非為獲益或因不誠實而犯案;但被告行為之嚴重性,在於以自己的決定去代替法例,影響了公眾信心,故以十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行為良好等,酌量減刑後判囚十六個月。

案情指,在一二年南丫海難後,運輸及房屋局作內部調查,揭被告在○七至一三年間,指示下屬不執行船隻需配備救生衣的法例。辯方曾解釋,被告跟前任採取「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方針,強調被告當時真心認為無違規。

案件編號:DCCC 3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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