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上訴 指《壹週刊》惡意中傷 原審官犯多項錯誤

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於六年前入稟本港高院,民事控告《壹週刊》誹謗。案件於去年開審時,披露霸王的索償額高達超過六億三千萬元,創下香港誹謗案的紀錄。高院原訟庭經審訊後於上月終裁定霸王勝訴,但只下令《壹週刊》賠償三百萬元及支付八成訟費給霸王。霸王昨正式入稟高院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陸啟康犯了多項錯誤,要求上訴庭推翻陸官只需《壹週刊》賠償三百萬元的判決,以及改判霸王可獲逾四億七千萬元的賠償。

霸王在上訴通知書中指出,原審法官陸啟康犯了多項錯誤。霸王認為,案件有足夠證據顯示《壹週刊》發布涉案誹謗文章是罔顧事實,以及以損害霸王為目的,這已經構成惡意中傷,但法官陸啟康卻錯誤地裁定《壹週刊》沒有惡意中傷霸王。

單憑幾宗內地判決 自行推斷法律原則

另外,霸王指出,《壹週刊》在發布涉案文章時,應預計到內地轉載者會覆述涉案文章的惡毒意思,而從內地民眾可閱讀到的香港報章之中,最少有八十三篇文章覆述了涉案文章的要點,而內地最少也有一百四十份報章和網站覆述了涉案文章的要點,因此內地的轉載是因涉案文章而起。

霸王續指,內地的法制並無案例的機制,陸官單憑幾宗內地的判決,便自行推斷出一些法律原則,裁定誹謗文章的原始發布者不用為不受其控制的轉載者負責,便不用《壹週刊》為內地轉載者的行為負責,這又是錯誤的裁決。

涉案文章發布僅數小時 股價大跌14%

賠償額方面,霸王指陸官僅下令《壹週刊》賠償三百萬港元給霸王是不足夠的。霸王認為,陸官低估霸王原本應有的銷售額增長,並且未有充分地顧及到涉案文章對霸王的巨大影響,例如在涉案文章發布後僅數小時,霸王股價大跌百分之十四,而霸王之後亦一直蝕錢。

霸王要求上訴庭下令《壹週刊》賠償誹謗霸王的各項損失,當中包括聲譽損失、根據上市規則作出公布的開支、處理傳媒就事件查詢的開支、挽回霸王洗髮水形象的開支、以及在涉案文章發布後頭十一個月的損失等等,所有損失合共超過四億七千萬港元。

本案兩名原告分別為在港上市的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內地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被告在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出版的該期《壹週刊》刊登涉案報道,指霸王的洗髮水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文章標題是「霸王致癌」,霸王遂入稟控告《壹週刊》誹謗。

案件編號:CACV 1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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