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 理據違常理 申保釋被拒

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三年前去信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二人終止廉署對他的調查,劉於今年初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十八個月,他已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法庭將擇日處理。已服刑約三個半月的劉亦向上訴庭申請於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但上周經聆訊後已即時被拒,劉需押回監獄繼續服刑。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原因,逐點反駁劉的理據,指其理據均不是合理的可爭辯理由,部分理據更有違常理。

六十七歲的劉夢熊早前透過律師指,申請保釋是基於劉有四個上訴理據,且相當可能會成功,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逐點反駁其理據。劉指他在東方明珠石油涉詐騙案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故他在本案所做的只是干擾調查,不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但彭官指,即使某人被判無罪,不等於他沒犯罪,只顯示陪審團不能肯定他有罪,劉以他在該案中的無罪裁決作跳板,力指他無犯罪再而推敲出無犯罪者的心理狀況應如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無採用較低門檻

劉的律師又稱,一個清白沒犯罪的人不會想到自己會被告上法庭,但彭官認為這是有違常理的說法,劉當時已被捕、在警誡及與警方會面兩小時的情況下,即使是真正無辜者,也會想到自己有可能被正式起訴,若劉認為有人有能力公器私用,假借法律之名對他進行政治報復,必會想到對方不會只滿足於調查而無下一步行動,即提出檢控,故必然知道其有關干擾行為會有打歪可能出現的檢控傾向。

劉夢熊指原審考慮定罪時錯用有關干擾證人案例的門檻來分析劉的意識行為,是門檻過低且不適用,但彭官認為劉聲稱自己無辜、受政治迫害,但其情況與接觸證人、讓對方不要砌詞誣告的情形相若,原審以此案例作測試可能是正確,並無採用較低門檻。

四理據均無合理爭辯

至於劉指特首及廉政專員根本無權終止調查、以及其控罪把兩名獨立受害者放在一罪令控罪重疊,彭官指原審已作處理且做法正確,而且劉之說法無說服力,即使事主無權終止調查,他們的說話確會對調查人員構成壓力,他們屈服與否則是後話。由於彭官認為該四個上訴理據均無合理爭辯之處,故拒絕讓劉保釋。

案件編號:CACC 6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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