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於二○一○年入稟香港高院,民事控告《壹週刊》誹謗,並提出破紀錄的索償額逾六億三千萬港元,高院法官上月裁定霸王勝訴,但判《壹週刊》只需賠償三百萬港元予霸王,以及支付霸王約八成的訟費。霸王不滿賠償金額,在昨日的廿八日上訴期限屆滿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審判決,並要求《壹週刊》需支付四億七千萬港元予霸王。
兩名原告分別是在港上市的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霸王主席陳啟源昨晚在聯交所發出公告,指在上月廿三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兩名原告勝訴,而被告就案中誹謗指控的答辯均全數被法庭駁回,需要支付原告合共3,004,652.5港元的誹謗一般損害賠償,及支付原告八成的訟費。
原告經尋求法律意見後,已決定針對判決提出上訴,昨天已向《壹週刊》送達就判決的上訴通知書,並於今日(廿一日)呈交上訴通知書予高院上訴庭。而有關的上訴審訊日期則尚未釐定。根據法例,《壹週刊》有權於收到上訴通知書的廿一天內,向霸王送達答辯人通知書。《壹週刊》一方則表示,昨日已收到有關上訴文件,會交由律師處理。
霸王主席陳啟源上月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曾表示,對本案的裁決感到遺憾、無奈及沮喪,他批評《壹週刊》「為咗佢所謂嘅新聞自由」,令霸王損失巨大。陳啟源更直指法庭就案中引用內地轉載毋須香港原始發布負責的法律原則是「不公平」,完全跟不上互聯網時代,未能考慮到誹謗言論在網上無遠弗屆的傷害。
本案緣於被告在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出版的該期《壹週刊》刊登涉案報道,指霸王的洗髮水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文章標題是「霸王致癌」。當此報道刊出後,霸王股價在三日累積急跌逾兩成,更一度停牌,市值蒸發廿九億元。案件在去年三月開審,經過卅九日聆訊後,於去年八月底審結,並在上月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