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釣漁船「啟豐二號」於一四年八月至十月間,疑多次違反海事處規定,沒有依令停航及企圖駛離香港水域等,最終遭水警登船截停,船東羅堪就及船長石桃勝事後被捕,早前被票控八張傳票及四項刑事檢控。兩人早前已承認部分控罪,並就餘下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及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兩罪受審。兩人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該兩罪罪名成立,獲准保釋至下月六日,待索閱兩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
被告石桃勝(六十三歲),早前承認其中四項沒有依照信號停止航行的傳票罪,而羅堪就(六十四歲)則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另二人各否認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
裁判官昨裁決指,水警登船後,需用工具才能夠爆破門進入船內的駕駛室,兩名被告身為船東及船長,必定知悉船內的數道門是鎖上,不易打開,這對駕駛室內人士有潛在危險;另兩名被告亦故意令船隻一直往南駛,企圖駛出香港水域,因此裁定二人罪成。
案件編號:ESS 4549-4554、4562-4563/2015、ESCC 14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