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女童案揭母租債肉償

劏房房東被指於兩年前,五度在粉嶺的唐樓劏房內強姦女房客當時十歲女兒之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說出被告的事件版本,指事件涉及桃色與勒索。根據辯方稱,事主的母親因向被告勒索生活費不遂,因而指使女兒誣告被告。事主的母親則透過書面供詞,承認與被告長期有性關係,以及多年來沒付房租。

辯方前日曾指稱,被告與女童的母親有親密關係,辯方昨繼續盤問女童時表示,女童母親原本計劃於二○一四年六月與女兒赴美後,只留在當地幾個月,一取得綠卡便返港,女童母親因此繼續佔用案發房間,還留下廿多萬元現金和一批金器首飾;辯方指,被告答應女童的母親,回來後每月會給她兩萬港元生活費。其後計劃有變,女童母親決定長居美國,被告仍然匯了二千美元給女童母親,供她購買冬天衣服。

涉索60萬美元生活費

辯方續稱,女童母親先在一四年九月,藉詞被告有其他女人而和他鬧翻,並首次向被告提出,指被告曾答應會照顧她十年,故要求被告一次過支付十年生活費共卅萬美元;其後叫價更增至六十萬美元,並威脅說若不支付,便報警說他強姦其女兒,到時罪成還是要賠償。之後被告雖分兩次匯了十萬港元予女童母,但對方仍帶女兒回港報警。

三年沒有付過房租

對於上述涉及其母親的講法,女童回應時一概表示不知道,但就堅決否認自己受母親指示作故事誣告被告。

女童作供完畢後,控方在庭上宣讀女童母親的供詞。她透露自己生於陝西,在深圳經婚姻介紹所認識港人丈夫,○三年結婚並誕女。她○八年獲准來港,但至○九年女兒要入學才決定和女兒來港定居。至於丈夫則在○七年到美國工作。

女童母親稱,她在○九年底搬入被告的劏房,之後便與被告發展至有性關係,起初約每周一次,後變成每月或數月一次。被告每次完事都會放下兩三百港元,她將之當成生活費。此外,她並承認在一一至一三年間,都無付過房租。不過她強調她不是與被告拍拖。

控方在庭上表示,曾多次邀請女童母親作供,但被她拒絕。控方昨完成舉證程序,案件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HCCC 2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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