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語廣播:復職權也成為「火頭」

由於今年是立法會選舉年,一些有意參選者為撈取打工仔的票源,不斷在一些勞工議題上炒作,繼標準工時、強積金對沖、勞工假期日數以及增加侍產假之外,「復職權」争議也成為其中一個「火頭」。 

所謂「復職權」,即是指當有僱員認為遭不合理解僱,向勞資審裁處投訴,一旦獲裁定投訴理據成立,如何處理其復職的問題。根據現行法例,當勞審處裁定員工得值,勞審處在「勞資雙方同意」下,可頒令僱主安排僱員復職;如勞審處未有作出復職令,可判僱員獲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賠償金。

但在勞工團體的壓力下,勞審處月前提出修例,建議一旦裁定個案屬不合理解僱,勞審處有權「在毋須資方同意下,可判令僱主必須重新聘請有關僱員」。修訂條例還建議,若僱主不從,須額外向僱員支付三倍月薪(上限五萬元);如僱主拒絕支付,列作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此改動,可說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等於把僱主的決定權一筆勾銷,這對僱主公平嗎?據悉,在勞顧會上,有勞方代表對此還不滿意,要求把賠償金額由上限五萬元增至八萬至十萬元;資方表示難以接受,雙方目前仍在僵持中。

用法律來保障僱員不會被無理解僱,商界對此是理解和同意的;但若法例太偏袒勞方,不僅對僱主有欠公允,且不排除有部分人會故意「博炒」,以圖獲取賠償作為「搵快錢」途徑。如此一來,不單難以減少勞資糾紛,反而使僱傭關係更加對立,容易產生摩擦。